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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领罚单 投资者索赔进行时

来源 2020-09-29 12:55:22 国际新闻

   9月28日晚,*ST康得(002450)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处罚字【2020】71号、14号)。

  中国证监会查明,*ST康得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一、2015-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三、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康得、实际控制人钟玉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及市场禁入决定等处罚。

  另外,*ST康得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可能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可能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初步审核和最终审核,深交所将根据最终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如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将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已自 2019年7月8日停牌,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6月11日,*ST康得发布《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控股股东立案调查的公告》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玉、公司董事纪福星、公司监事周桂芬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依次为:稽总调查字200505号、稽总调查字200480号、稽总调查字200538号、稽总调查字200546号),因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钟玉、纪福星、周桂芬立案调查。

  “这表明,*ST康得既涉嫌在股票市场违规违法,又涉嫌在债券市场违规违法。”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认为,*ST康得案的索赔条件为:2016年4月22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买入*ST康得股票或债券,并在2019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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