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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尔达)、龚斌同一致行动人龚福根作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或上市公司)的股东,于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02亿股,占总股本的6.8%。其中,龚福根在2020年2月19日已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福尔达投资、龚斌与一致行动人在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也未停止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迟至2020年5月27日才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现对福尔达投资、龚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福尔达投资、龚斌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规规范要求,依法履行股东与董事义务,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京威股份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中德合资的乘用车内外饰件系统综合制造商和综合服务商,于201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662)。
宁波福尔达成立于2012年6月1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龚福根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截至2020年6月30日,宁波福尔达持股京威股份8737万股,持股比例5.82%,为京威股份第三大股东。
龚斌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8年7月18日任京威股份董事。截至2020年6月30日,龚斌持股京威股份4001万股,持股比例2.67%,为京威股份第四大股东。龚斌,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7月出生,高中学历。1997年到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至今。2008年7月至2012年4月任上海福宇龙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董事。
2020年5月27日,京威股份公布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宁波福尔达及其一致行动人龚福根、龚斌在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5月21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2亿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6.80%。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8%,本次权益变动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0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7%,变动比例合计超过5.00%。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
〔2020〕152号
关于对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
你们同一致行动人龚福根作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或上市公司)的股东,于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0,205万股,占总股本的6.8%。其中,龚福根在2020年2月19日已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你们与一致行动人在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也未停止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迟至2020年5月27日才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们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规规范要求,依法履行股东与董事义务,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9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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