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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被通报批评:未及时准确对外披露募投项目进展等

来源 2020-10-20 01:30:33 国际新闻

  据上交所官网披露信息,因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对外披露募投项目进展,未能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重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慧被通报批评。

中信重工被通报批评:未及时准确对外披露募投项目进展等

  截图来源:上交所

  上交所披露公告显示,经查明,2012年7月2日,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合计募集资金净额308,577万元。其中,120,000万元用于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项目),计划至2016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4年4月10日,公司披露的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中,将新能源项目的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提前至2015年。

  此后,公司在披露的2014年度至2018年度的5份年度《专项报告》中均称,新能源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有差距,原因均系重型装备市场不及预期景气,实际执行中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评估后适度放缓投资进度,但未说明具体情形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专项报告》显示,新能源项目2014年度已累计投入3508万元,至2018年度累计投入金额为4599万元,远低于计划投入金额,进展缓慢。公司在《专项报告》中3次变更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15年不断延期至2020年,且未说明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相关情况,也未就项目后续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2020年3月13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截至2020年2月29日,新能源项目已进行了项目设计与勘测等,使用募集资金4878.58万元,占该项目计划使用资金的4.07%。公司拟将新能源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变更用途,原因为市场需求下降,现有产能已能满足现阶段市场的制造需要。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披露回复公告,补充说明系2014年至2019年期间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变化、公司技术研发革新、新能源项目推进重点变更等诸项因素导致新能源项目进展不及预期;同时还披露,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公司对项目的评估和实施未能尽早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未精准确认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时间点,导致对新能源项目后续可行性的相关披露不够准确、及时。

  上交所指出,公司前期曾披露,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向市场公开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入与生产,强化公司在特定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影响重大,公司新能源项目属于行业新型产品的产业化,目前还未产生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竞争,公司将通过该项目取得未来发展先机的竞争优势,投资者可能据此形成较大预期。公司计划投入金额120000万元,金额重大,占募集资金净额的38.89%,占比较高。公司原预计该项目将于2016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至公司2020年3月变更募投资金用途,公司仅对项目采取设计与勘测等初步工作,进度明显不及预期。公司本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对外披露募投项目进展,并充分向市场说明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和导致项目推进不及预期的具体原因。但公司仅在每年度的《专项报告》中,以市场景气度不及预期为由,3次变更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且未有针对性地说明原因及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导致投资者预期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另外,根据公司披露的回复公告,新能源项目自2014年起即先后面临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变化、公司技术研发革新、新能源项目推进重点变更等多项影响项目推进的不利情形,公司已明显放缓了资金投入,对项目可行性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在长达近6年的时间内并未及时作出准确说明,也未有针对性地提示所面临的风险,直至拟变更募投项目、经监管问询后才对外披露。公司有关募投项目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

  上交所认为,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对外披露募投项目进展,未能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慧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前述纪律处分,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慧在规定限期内表示无异议。

  上交所表示,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慧予以通报批评。

  同日,上交所还披露了《关于对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梁炜、刘萍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对生产经营影响重大,市场和投资者关注度较高。尤其是新能源项目涉及产业转型,公司将通过该项目取得未来发展先机的竞争优势,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预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并保证其所制作、出具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上交所表示,中信重工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在2014至2019年出具的《核查意见》中,仅以市场不景气为由变更项目预定可使用日期,但未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对外披露募投项目进展,也未充分向市场说明项目推进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及具体原因。保荐代表人有关募投项目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梁炜、刘萍予以监管关注。

  官网信息显示,中信重工前身为洛阳矿山机器厂,是中信集团旗下的境内A股上市公司。提供数据显示,中信重工于2012年7月上市,截至10月19日收盘,中信重工涨0.27%报3.78元。此前,2015年5月29日,中信重工股价冲高至19.70元,为历史最高值。

  8月25日,中信重工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6.87亿元,同比增长10.4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9亿元,同比增长77.48%。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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