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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文化”,300459.SZ)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8年至2020年4月,金科文化被控股股东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科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各期发生额分别为20.69亿元、43.31亿元和29.77亿元,各期末占用余额分别为2.12亿元、15.49亿元和16.71亿元。截至目前,上述占用本金及利息均已归还。
金科文化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金科文化现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及时任总经理王健、时任董事长魏洪涛、时任财务总监秦海娟、时任董秘张维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科文化及王健、魏洪涛、秦海娟、张维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另一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金科集团系金科文化控股股东,朱志刚系金科文化的实际控制人。金科集团及朱志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科集团及朱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当事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科文化成立于2007年6月12日,注册资本35.44亿元,于2015年5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当事人王健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财务总监,截至2020年6月30日,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15亿股,持股比例14.55%,王健为第二大股东,持股4.33亿股,持股比例12.22%,朱志刚为第三大股东,持股3.95亿股,持股比例11.14%。
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6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朱志刚为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总经理,持股比例84%。
王健自2019年6月14日至今任金科文化2届董事长,任期至2023年7月7日,自2020年7月8日至今任财务总监;魏洪涛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9年6月14日任2届董事长;秦海娟自2020年6月4日至今任副总经理;张维璋自2020年6月4日至今任总经理。
金科文化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召开董事会,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进行了调整,同意王健因工作调整,不再兼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意张维璋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金科文化2019年年报显示,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志刚控制企业,双方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金科文化于2020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解决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暨占用资金归还完毕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说明》,确认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往来款的方式占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自有资金的情形。截至2020年4月28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6.71亿元,期后未发现存在新增资金占用的情形。此前,金科控股已向公司归还占用资金10.28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已收到金科控股归还的17.82亿元资金占用款项及其利息。据此,金科控股已归还完毕全部占用资金。
金科文化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说明》显示,经公司自查发现并与金科控股核实,2019年度,金科控股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往来款的方式占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自有资金余额15.49亿元。经沟通确认,上述占用资金主要用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外投资、归还融资贷款及利息、流动资金周转等用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健、魏洪涛、秦海娟、张维璋: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8年至2020年4月,公司被控股股东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各期发生额分别为206,869.14万元、433,123.27万元和297,747.51万元,各期末占用余额分别为21,172.90万元、154,860.31万元和167,075.18万元。截至目前,上述占用本金及利息均已归还。
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现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及时任总经理王健、时任董事长魏洪涛、时任财务总监秦海娟、时任董秘张维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健、魏洪涛、秦海娟、张维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0月16日
关于对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志刚:
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集团”)系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文化”)的控股股东,朱志刚系金科文化的实际控制人。经查,2018年至2020年4月,金科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金科文化资金,各期发生额分别为206,869.14万元、433,123.27万元和297,747.51万元,各期末占用余额分别为21,172.90万元、154,860.31万元和167,075.18万元。截至目前,上述占用本金及利息均已归还。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金科集团及朱志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0月16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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