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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仁智虚假陈述被罚 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来源 2020-09-21 22:42:24 国际新闻

  9月21日晚,ST仁智(002629)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仁智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昊旻等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浙江证监局还决定:对陈昊旻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回溯前情,2019年4月26日,ST仁智公告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0 年 9 月 21 日晚,ST仁智公告收到了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0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3 号)。经查明,ST仁智(002629)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一)仁智股份虚构业务入账,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三) 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资金拆借事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仁智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昊旻等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浙江证监局还决定:对陈昊旻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仁智(002629)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一、在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买入ST仁智(002629)股票,并在2019年4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买入ST仁智股票,并在2018年10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三、在2017年3月3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买入ST仁智股票,并在2019年4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另外,刘国华律师也提醒投资者考虑该案的诉讼风险,ST仁智资产状况欠佳,该公司2020上半年实现营业总收入3252.61万元,同比下降25.62%;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245.24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3元,每股净资产仅为0.1041元,受损投资者可在充分权衡利弊后,考虑是否起诉。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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