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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裸辞”董秘疑似泄密:熟人违法获利近百万 被罚没370万元

来源 2020-11-03 14:17:53 国际新闻

  “有钱(就)买海立(股份),明天公告了。”

  11月2日,广东证监局官网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对喻筠内幕交易海立股份(600619)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当事人喻筠存在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喻筠违法所得92.17万元,并处以276.51万元元罚款,合计罚没368.68万元。

格力“裸辞”董秘疑似泄密:熟人违法获利近百万 被罚没3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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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详细披露了此次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以及当事人实施内幕交易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格力电器前董秘望靖东也卷入其中。今年8月中旬,望靖东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裸辞”格力电器全部职务,一度令市场颇感意外。

  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入股票

  广州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喻筠)〔2020〕16号显示,2018年4月20日,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某珠告知时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望某东,希望通过继续增持“海立股份”,实现降低持股成本、增加持股话语权目的。同日,格力电器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考虑继续增持“海立股份”,参加人员有董某珠、望某东、刘某等人。会后,望某东要求廖某雄、李某晶负责在二级市场增持“海立股份”事宜。

  2018年4月23日至7月4日,廖某雄、李某晶操作格力电器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持续增持“海立股份”。

  2018年7月5日,海立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格力电器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持续增持“海立股份”,持股比例由5%变更为10%。

  综上,格力电器作为持有“海立股份”5%股份的股东,筹划并实施增持“海立股份”,使其持股比例由5%变更为10%的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称重大事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指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4月20日至7月5日,望某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8年4月2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根据公开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提及的“望某东”就是格力电器前董秘望靖东。

  文件显示,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4次电话联系,且喻筠在与案外其他人微信聊天时,明确提及“有钱买海立,明天公告了”

格力“裸辞”董秘疑似泄密:熟人违法获利近百万 被罚没370万元

  喻筠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海立股份930300股,买入金额10029860元。之后在半个月内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0902383.84元。经证券交易所计算,相关交易盈利金额为935732.14元,扣除股息红利税14026.12元后,获利921706.02元。

  在2018年4月20日至7月5日的敏感期内,海立股份股价累计上涨16.84%。

  2018年7月7日,海立股份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了此次增持行为,而在此后第三个交易日,海立股份放量涨停,这也是喻筠清仓的最后一天。

  证监局认定,喻筠通过望靖东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喻筠违法所得921706.02元,并处2765118.06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上缴国库。

  望靖东于今年8月“裸辞”

  望靖东现年50岁,在格力任职近18年,担任董秘长达11年,属于格力“老将”。

  格力电器在2020年8月1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8月17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望靖东的书面辞职报告。望靖东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望靖东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开信息显示,望靖东于2002年11月加入格力电器,历任财务部部长、采购部部长、审计部部长,于2006年4月至2009年9月任公司总裁助理。2008年1月至今,望靖东还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009年7月至今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09月10月至今,望靖东任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截至8月18日,望靖东直接持有格力电器884674股,占公司总股本0.01%。按照每股分红1.2元测算,大约有106万元入账。

  当日格力发布公告,聘任廖建雄为新的财务负责人,其已在格力工作27年。

  据证券时报·e公司报道,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管,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中的,若董秘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显然属于违法行为,甚至不排除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从过往案例来看,2013年6月,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盛运股份时任董秘刘玉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5月,因误发微信泄露内幕信息,广州浪奇时任董秘王志刚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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