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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兆新拟修公司章程 赔偿金支付标准合理性被关注

来源 2020-11-18 14:06:30 国际新闻

  18日早间,*ST兆新公告,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函,要求说明《公司章程》中赔偿金支付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ST兆新拟修公司章程 赔偿金支付标准合理性被关注

  *ST兆新公告截图

  18日,*ST兆新披露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和《关于修订

  的议案》,并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此,深交所进行“连环问”,要求详细说明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的原因、背景以及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针对*ST兆新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关注函表示,说明赔偿金支付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测算支付赔偿金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是否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是否不利于董事忠实勤勉、履职尽责。同时,说明赔偿金支付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对于“在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关注函要求说明该条款修订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地位,是否不当限制了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关于董事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董事成员构成情况的规定,是否以董事会认可作为前置条件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不合理维护现任董事地位的情形,是否会导致公司董事限定于特定对象,形成内部人控制,存在无法更换的风险,是否损害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

  说明公司独立董事是否适用同样要求,并结合现任董事会成员的背景及工作经历等说明相关人员是否具备上述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如否,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另外,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作出决议。”关注函称,说明该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不合理维护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地位。

  同时,针对*ST兆新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关注函指出,说明条款对“恶意收购”界定的法律依据,在公司章程中将该等行为定义为“恶意收购”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存在不当限制投资者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说明以“董事会讨论通过”作为认定“恶意收购”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官网显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56)成立于1995年12月,2008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核心业务涉及传统业务(包括精细化工、生物基降解材料)、新能源业务(包括新能源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储能、智慧停车)等领域。

  业绩方面,上市首年公司净利润3626.96万元,2016、2017年净利润曾达1.17、1.53亿元,2018年开始陷入亏损,亏损金额达2.03亿元,同比下降232.50%。公司2018年年报中解释,受市场、行业、融资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压力较大,经营业绩整体下滑。2019年亏损进一步扩大至2.75亿元,年报中解释称,受工厂搬迁、融资环境未得到改善、参股公司经营业绩不达预期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压力较大,经营业绩整体下滑。

  2020年前三季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亏损7656.55万元,上年同期净亏损2962.86万元,亏损扩大;营业收入2.94亿元,同比减少10.42%。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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