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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思达“特思达”开展江苏证监局开展现场检查

来源 2020-11-23 18:33:34 国际新闻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9号)显示,我局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09月02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以下简称“特思达”,831510)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特思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特思达2015、2016、2017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共募集资金2000万元。发行过程中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勇与昆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05月24日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苏州国发服务业创业投资企业、上海熙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加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四名股东签订了四份具有特殊投资条款的补充协议,但未在发行时予以披露。

  二、公司实际确认收入的政策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

  特思达2019年年报中披露的国内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为“按照合同条款将产品交付客户,收到客户的收货通知,同时开具相应的发票作为收入的确认【收入的确认是指收入入账的时间。】时点。”而实际上公司发货后,通过与客户邮件、微信【微信(英语: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款支持S60v3、S60v5、Windows Phone、Android以及iPhone平台的类Kik软件。】、QQ【QQ是腾讯QQ的简称,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即时通信(IM)软件。】、电话等方式定期对账,并按对账确认的数量金额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三、公司内部控制缺失

  2020年8月之前,特思达的公章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勇一人保管,未建立明确的公章保管制度,且无公章用印记录,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缺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监会令96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徐勇作为特思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对特思达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特思达以及徐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特思达以及徐勇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进行内部问责。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特思达(TSD【TSD是指自主时间段法,它是一种岗位价值评估的方法,在彭剑锋的《人力资源管理概论》一书中,把这种方法与决策带法划分为职位分类方法的两种形式。】 Technology【technology是一个英语单词,可以用作名词,可以翻译为科技、工业技术,等等。】)是全球专业于触控产品的企业之一,致力于触摸屏及相关产品研制、生产、销售及服务。公司创立以来,从触摸屏的生产延伸至桌面式,开放式,KTV【ktv是Karaoke。】触摸显示器【触摸屏显示器(Touch Screen)可以让使用者只要用手指轻轻地碰计算机显示屏上的图符或文字就能实现对主机操作,这样摆脱了键盘和鼠标操作,使人机交互更为直截了当。】,嵌入式工控主板【工控主板是应用于工业场合的主板,被工业电脑所采用,根据需求可以适应宽温环境,可以适应恶劣环境,可以长时间高负荷工作等。】等触控产品,并根据客户的各种应用需求定制产品与解决方案。 产品均通过了CE、FCC安全认证。特思达总部设立于江苏昆山。徐勇持股48.24%,为第一大股东。

  2014年12月22日,特思达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主办券商是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主办券商的简称,是指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华林证券。2020年5月6日,特思达发布公告称,自2020年4月29日起,主办券商由华林证券变更为首创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会计核算体系是一个包括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核算方法以及会计核算流程的会计系统。】、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监会令96号)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勇:

  我局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思达)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特思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特思达2015、2016、2017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2,000万元。发行过程中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勇与昆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国发服务业创业投资企业、上海熙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加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四名股东签订了四份具有特殊投资条款的补充协议,但未在发行时予以披露。

  二、公司实际确认收入的政策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

  特思达2019年年报中披露的国内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为“按照合同条款将产品交付客户,收到客户的收货通知,同时开具相应的发票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而实际上公司发货后,通过与客户邮件、微信、QQ、电话等方式定期对账,并按对账确认的数量金额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三、公司内部控制缺失

  2020年8月之前,特思达的公章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勇一人保管,未建立明确的公章保管制度,且无公章用印记录,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缺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监会令96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徐勇作为特思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对特思达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特思达以及徐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进行内部问责。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1月12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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