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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麦辣”仅是食物口味通用词汇?法院改判:属臆造词 具备商标显著性

来源 2020-12-21 13:17:38 国际新闻


   12月21日上午,财经网【财经网由《财经》采编团队创立于2008年,是一家财经证券股票门户网站。】产经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麦当劳公司【麦当劳公司 McDonald's Corporation是世界最大的经营快餐食品的联营公司。】申请注册的“麦辣”商标,虽在初审阶段,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只是描述商品口味的通用词语不予注册。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55年4月28日公告成立。】的两审诉讼中实现“反转”获得胜利,即被认为是具有显著性的臆造词,允许注册。

麦当劳“麦辣”仅是食物口味通用词汇?法院改判:属臆造词 具备商标显著性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中国商标网”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唯一在线查询商标注册信息的网站。】截图

  根据北京市高院本月14日作出的(2020)京行终3912号判决书披露,麦当劳公司于2018年4月申请注册第30514452号“麦辣”商标。指定使用品类为咖啡; 茶; 茶饮料; 糖; 比萨饼【比萨饼(Pizza)是一种发源于意大利的食品,在全球颇受欢迎。】; 调味品; 泡打粉【泡打粉是一种复合膨松剂,由苏打粉添加酸性材料,并以玉米粉为填充剂制成的白色粉末,又称为发泡粉和发酵粉。】; 汉堡包; 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醋; 食用预制谷蛋白【谷蛋白(glutenin)是单纯蛋白质之一。】; 米; 冰淇淋; 食盐; 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 搅稠奶油制剂; 甜食等。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即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麦当劳“麦辣”仅是食物口味通用词汇?法院改判:属臆造词 具备商标显著性

图片来源:2013年《商标法》

  对此,麦当劳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虽然“麦”通常指代“麦子”,“辣”形容食物味道。但“麦辣”是臆造词,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词语,也没有成为同业经营者的描述相关商品的常用表达。

  所以,诉争商标并非直接描述性的商标,该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原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提到,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应结合该标志制定适用的商品或服务,以相关公众【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通常认知为依据,以该标志能否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为判断标准。

  北京市高院认为,“麦辣”并非常见中文【中文(Chinese),字面意思是中国文字(特指汉字),广泛意思是中国语言文字(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词组,指定使用在咖啡【在咖啡是位于鼓楼区的一家咖啡厅。】、茶饮料、比萨饼、调味品、汉堡包等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特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能够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由此,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文章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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