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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前南支行因两种违规行为被罚款,即支付和结算违规

来源 2020-12-23 17:05:55 国际新闻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合署办公,主要履行在贵州辖区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以及外汇管理等职责。】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黔南【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中南部,东与黔东南州相连,南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毗邻,西与安顺市、黔西南州接壤,北靠省会贵阳市。】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黔南银处罚〔2020〕0002号)显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4月9日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以下简称“贵阳银行【贵阳银行(原名贵阳市商业银行)是一家成立于1997年4月,总行设在贵阳市的大型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601997.SH)黔南分行存在支付结算类、货币金银类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4万元。

  其中,对于支付结算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人民币【CNY,是人民币(Chinese Yuan)的代码,是ISO分配给中国的币种表示符号。】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Bank settlement accounts),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阳银行黔南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

  对于货币金银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0年10月1日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阳银行黔南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

  资料显示,贵阳银行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32.18亿元,总行位于贵州省贵阳市。2016年8月,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1997。

  相关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以身份证或是相应的证件,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帐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十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

贵阳银行前南支行因两种违规行为被罚款,即支付和结算违规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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