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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大修”对中小银行有何影响

来源 2020-10-22 14:12:13 财经新闻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稿》对服务地方经济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如何定位?对其公司治理情况提出哪些新要求?这些将对中小银行的业务发展产生哪些影响?

  日前,央行宣布《商业银行法》将启动再次修订并公布了一版“修改建议稿”,其中,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的定位更加明晰,对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的跨地区经营在立法层面加以规范。

  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

  对比《商业银行法》以前版本,此次《修改建议稿》的一大改变是首次将村镇银行纳入该法律适用范畴。

  以前版本中,商业银行定义为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修改建议稿》在此基础上,新增“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村镇银行等其他类型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认为,村镇银行是支持地方经济的生力军,在服务县域经济和“三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将村镇银行纳入进来,明确了村镇银行的法律地位,强化监管有助于村镇银行健全内部治理,提升经营水平,也有利于其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此外,央行此次《修改建议稿》中提出,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同时,将城商行的注册资本金拟定为10亿元,较2015年《商业银行法》修订稿提高10倍;农商行注册资本金拟定为为1亿元,较2015年提高2倍。

  约在十年前,城商行曾经展开了一波设立外地分行的热潮,但部分城商行在过快的扩张中管理能力、风控能力没有跟上,引发风险隐患,此后城商行设立异地分支被监管踩下了刹车,扩张速度大为减缓。而较早开设异地分行较多的几家大型城商行,则由此确立了在城商行阵营中的头部梯队。

  农商行的异地扩张也经历了大致相同的阶段,银保监会数据显示,农商行以在银行业10%的资产占比,贡献了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22%和21%的规模,成为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名副其实的金融主力军。但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少部分农商行出现了经营定位“离农脱小”的盲目扩张倾向。

  民生证券在研报中指出,本次《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从商业银行法的层面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本地化经营要求,扩大了要求范围,提升了文件层级。

  对此,多名银行业人士直言,未来受到影响最大的或是部分城农商行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尤其是助贷业务)。调查发现,目前大部分助贷机构均与城、农商行合作较多。

  “受影响比较大的可能是部分城农商行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一位金融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其实,地方法人银行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实操上很难只服务当地客户。”

  有助贷机构负责人表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原则上受属地原则限制,但在实际展业中,助贷平台不可能单独为这些银行筛选出当地借款客户,因为成本太高,最终部分城、农商行在线上只能是‘非属地经营’。如果上述修改进一步落实,那接下来城、农商行的助贷业务将大幅收缩。”

  而中小银行互联网金融(深圳)联盟副秘书长蒋骊军认为,经济环境下行趋势下,中小银行在负债端吸储难度加大、资产端质量下降。同时,对本地客户的深度了解是中小银行无可比拟的优势,借助金融科技赋能,中小银行可以利用地缘优势,围绕本行核心业务开展高附加增值服务,主动满足当地客户的独特需求,形成业务闭环。

  对于银行注册资本金调整,多名银行业人士表示,从市场实际情况来看,这个调整影响不大,因为现实各类新设银行注册资本远高于上述标准。

  有助于完善分类治理机制

  针对村镇银行,《修改建议稿》还作出该类别商业银行需根据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一至二名专职监事,但至少应设一名外部监事等具体规定。

  对此,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近年来,在监管层监察中,村镇银行暴露不少问题,村镇银行一方面内部治理与经营水平相对不高,另一方面村镇中小银行是服务三农,小微民营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主力军,有必要加强监管,引导其加快健全内部治理,提升经营水平,主责主业,深植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稳健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为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修改建议稿》新增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央行还就商业银行分类准入条件作出了授权性规定,后续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分别制定具体规定。

  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周毅钦表示,面对近年来中小银行经营风险逐步暴露的问题,《修改建议稿》从立法层面对商业银行股东和股权的准入进行了更为清晰化的限定,能够将近几年出现的部分想利用商业银行进行利益输送等目的的股东,阻拦在市场之外。同时,把具体的立法下放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更加有利于监管的灵活性。

  娄飞鹏表示,中央曾多次提出“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大中小合理分工的银行机构体系”的要求,分类准入授权既是落实中央要求,提高监管的针对性,也有利于银行业自身发展,利于更好发挥不同类型银行优势服务实体经济。

  “近年来,国内不断曝出部分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缺位,经营水平整体不高,内部潜在风险较大等问题,此次《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是顺应银行业快速发展,将加快补齐监管制度法律短板,防范化解银行体系风险,引导银行规范发展,稳健经营,推动银行业专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周茂华表示。

(文章来源:城市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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