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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再松绑!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取消 所投企业不得存在这十种情形

来源 2020-11-16 10:34:48 财经新闻

  11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提升社会直接融资比重。

  《通知》共十条,核心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某保险机构高管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不管是对资本市场,还是对实体经济,都无疑是重大利好。一方面,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拓宽;另一方面,也让更多没有渠道进行股权融资的企业增加了一个融资渠道和机会。”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的最大亮点即明确了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负面清单”,也是“放管服”中“管”的核心内容。“也让各保险机构有了明确的政策环境和更大的投资自主权”。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对此持中立态度。某股权研究资深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政府虽鼓励引导险资进入市场,但金融‘活水’流向哪里、怎么流,决定权还是在保险机构手里,聪明的钱只会找真正的好资产,具体效果还要看后续执行情况。”

  取消限制行业

  《通知》首先明确了财务性股权投资的概念,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资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即为财务性股权投资。

  《通知》同时取消了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

  保险机构只要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划定负面清单

  《通知》的核心内容即建立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十类情形的企业,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负面清单具体包括以下十种情形:

  1。 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2。 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3。 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4。 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 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6。 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7。 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8。 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9。 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10。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通知》同时指出,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上述前两条的限制。

  王向楠表示,这也意味着,只要不在负面清单中,所有实体经济部门和企业均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投资,从而更便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完善公司治理以及调整资本结构。虽然不直接影响资本市场,但保险机构可以直接对某一个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用局限于已上市的公司。

  “这让险企有明确的政策环境和更大的投资自主权。”王向楠补充说,保险资金也将进一步积极承担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治理责任。

  强化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了资金性质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资金和责任准备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

  所谓自有资金,指的是保险机构本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加强风险控制同样很重要。《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另外,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财务性股权投资基本制度,明确拟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主要条件,加强项目论证和风险管控,并报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再是强化监督管理。《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履行有关报告义务,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中国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深化“放管服”

  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抗经济周期能力强等特点,与传统投资资产的相关性弱,和保险资金期限长、追求长期收益的特点相一致。

  自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发布以来,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股权投资,投资能力和运作水平持续提升。

  经过多年发展,企业股权已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品种。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保险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在满足行业资产配置需要、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了产业整合和优化升级。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监管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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