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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厅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到工伤30元

来源 2020-11-24 08:24:58 财经新闻


  记者23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近日联合省财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后,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的原则,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通知还明确,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定期待遇。

  调整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工伤职工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含外省)进行治疗、康复【康复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方法,使病、伤、残者(包括先天性残)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能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使他们在体格上、精神上、社会上和经济上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恢复,使他们重新走向生活,重新走向工作,重新走向社会(WHO)。】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一般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原始票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中的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江苏【江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简称“苏”,省会南京,以“江宁府”与“苏州府”之首字得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2019年所用基数已高于7602元/月的地区,暂按原标准执行。

  按照规定,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黄红芳)

(文章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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