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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文件出台 创业者活力有望被激发

来源 2020-11-12 09:23:11 盈利排行

  近日,一则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文件横空出台,备受关注的平台企业“互相限制”、要求入驻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将受到限制。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反垄断指南》),矛头直指近年来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对消费者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乱象,而平台企业利用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交易等行为也将被认定为“存在垄断行为”。

  对平台企业的冲击

  首先受到冲击的是互联网科技企业。港股上市科技股近两日连续大跌,美团、京东、阿里巴巴、腾讯均跌超15%。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游云庭认为,《反垄断指南》出台的基础背景是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目前已经呈现出几大巨头依靠平台优势垄断几乎所有市场的态势。而现行《反垄断法》的实施门槛比较高,如果依靠被损害利益的企业自力救济,存在法律成本高、举证难、维权时间长等问题,现行的行政法规对于行政机关的执法也存在规定不够明确、效率不够高的问题,这样一个指南性文件理清了之前存在争议的部分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认为,《反垄断指南》实际上是研究多年的成果,针对的也是当前国内互联网产业垄断阻碍创新的客观现实问题。

  “大树底下不长草,近年来,中国没有出现大型的创新型平台企业的原因在于,每当一波新的创业机会出现时,垄断巨头都会站队,并用资金打压新冒出来的企业,新的企业最终被巨头消灭或收购。”刘春泉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平台型企业的类型包括沟通交流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娱乐平台、金融平台,在当前的中国,各类平台分别由各大互联网巨头掌控,《反垄断指南》一旦落地,将带来原有竞争格局的变化。

  “指南的落地,对于这些平台而言,其互相渗透的壁垒将消失,进入对方平台的难度会降低,从短期来看由于竞争对手进入自己的平台,会对自有的业务有少量的冲击,但考虑到目前互联网竞争的格局已经趋于稳定,所以冲击不会很大,但对于平台和平台上企业的博弈,对平台上经营的企业获得更公平的竞争地位有所帮助。”游云庭称。

  平台依靠其巨大的平台优势、流量优势等,对入驻平台的企业往往拥有极大的话语权,之前就曾出现京东、淘宝对入驻企业“二选一”的风波。

  对此,《反垄断指南》首次明确提出,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将被认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反垄断指南》还进一步指出,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有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为会直接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游云庭认为,对于备受关注的“二选一”等问题,《反垄断指南》给出了强烈的信号,这对于打破平台间的壁垒,促进开放共赢的新格局建立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于二选一,对于平台设置壁垒不显示竞争对手的内容,反垄断指南的出台将有助于拆除壁垒,当然,作为平台的经营者,肯定会想方设法在拆除显性壁垒的同时设置隐性壁垒,所以可能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博弈,才能够把平台的壁垒彻底打通。”游云庭称。

  激发创业者活力

  《反垄断指南》提出的原则之一是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经济运行中的创新往往来自于小企业,《反垄断指南》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反垄断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在巨头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之后,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会被压制,甚至被剽窃,这对于激发创新保护创新都具有消极影响。因此,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刘春泉认为,1997~2007年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黄金十年,因为这段时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自由竞争时期,市场上没有垄断者,市场主体充分释放了活力,所以中国互联网企业获得了很好创业机会和空间,一批互联网龙头企业都是在这一段时间涌现出来的,但近年来大企业的垄断实际上阻碍了创新。

  “《竞争法》的目标在于鼓励市场有充分的竞争,只有市场上有充分的竞争、没有壁垒的情况下,市场主体才会不断发展,才会有新的产品和服务问世,消费者才能得到最大的福祉。所以《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刘春泉解释称。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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