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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股权激励子公司副总内幕交易 赚3万罚没9万

来源 2020-10-20 15:29:15 国际新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于10月15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显示,经查明,2018年10月15日,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300271.SZ)管理层召开会议确定采取期权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26日,华宇软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就期权方案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2018年11月27日,华宇软件董事长邵某口头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启动股权激励的筹备工作;同日,证券事务部将此事告知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财务部及外部律师启动股权激励方案筹划及编制工作。2018年12月4日,华宇软件召开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并且公告。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华宇软件拟进行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27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12月4日。

  当事人李向南时任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11月28日下午闭市后,华宇软件人力资源部向各子公司发送邮件,要求上报拟激励人员名单。华宇金信总经理郭某在收到邮件通知后随即召集华宇金信高管开会讨论此事,李向南参加此次会议。根据其职务和工作内容,李向南应不晚于2018年11月28日知悉内幕信息。

  李向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李向南”账户于2018年11月29日买入“华宇软件”5.92万股,金额86.96万元,交易资金为李向南自有资金。截至2018年12月10日,该证券账户将涉案股票全部卖出,盈利3.06万元。

  李向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李向南在听证会现场认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承认当时知悉华宇软件正在筹划股权激励并知道该事项具有重大性,对自己内幕交易的行为表示认错,会吸取教训。同时提出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经复核,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综合相关情况,予以采纳李向南部分申辩意见,故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李向南违法所得3.06万元,并处以6.11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宇软件成立于2012年4月27日,注册资本8.15亿元,于2011年10月26日在深交所挂牌,邵学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20年6月30日,邵学持股1.46亿股,持股比例17.93%。

  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6日,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陈京念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为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

  华宇软件于2018年12月4日发布的《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显示,本次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2650万股,占2018年11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7.54亿股的3.51%。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合计1381人。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90元。

华宇软件股权激励子公司副总内幕交易 赚3万罚没9万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向南)

  〔2020〕9号

  当事人:李向南,男,1977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向南内幕交易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李向南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向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10月15日,华宇软件管理层召开会议确定采取期权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26日,华宇软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就期权方案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

  2018年11月27日,华宇软件董事长邵某口头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启动股权激励的筹备工作。同日,证券事务部将此事告知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财务部及外部律师启动股权激励方案筹划及编制工作。

  2018年12月4日,华宇软件召开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并且公告。

  华宇软件拟进行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27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12月4日。

  二、李向南知悉内幕信息

  李向南时任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金信)的副总经理,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11月28日下午闭市后,华宇软件人力资源部向各子公司发送邮件,要求上报拟激励人员名单。华宇金信总经理郭某在收到邮件通知后随即召集华宇金信高管开会讨论此事,李向南参加此次会议。根据其职务和工作内容,李向南应不晚于2018年11月28日知悉内幕信息。

  三、李向南内幕交易“华宇软件”情况

  “李向南”账户于2012年8月28日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李向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该账户于2018年11月29日买入“华宇软件”5.92万股,金额869,648元,交易资金为李向南自有资金。截至2018年12月10日,该证券账户将涉案股票全部卖出,盈利30,561.7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相关公司工作备忘录、会议纪要、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李向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李向南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李向南并不知道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对其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存在质疑;第二,李向南买入“华宇软件”是基于技术分析,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就一直频繁地短线交易“华宇软件”,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就卖出2.92万股“华宇软件”,相关交易行为不存在异常性;第三,李向南主观上并不想通过内幕信息获利,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过重。

  李向南在听证会现场认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承认当时知悉华宇软件正在筹划股权激励并知道该事项具有重大性,对自己内幕交易的行为表示认错,会吸取教训。同时提出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李向南时任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的高管,为2005年《证券法》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虽然李向南有交易案涉股票的习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亦与过往习惯相符,但李向南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于交易案涉股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应当对内幕信息保持高度敏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戒绝交易。

  第二,李向南配合调查,且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主动表示认错,有改正的意愿。综合相关情况,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李向南违法所得30,561.77元,并处以61,123.5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0月9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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