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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被判赔偿ST中安小股东

来源 2020-11-11 07:53:51 国际新闻

  11月9日晚间,ST中安(600654)发布公告称,上海金融法院对两名投资者向ST中安索赔案下达一审判决,判令ST中安、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共同赔偿两名投资者。《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注意到,招商证券目前并未遭到证监会处罚,如果该判决最终生效,将成为一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一大突破。

  公告显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李淮川、周向东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原告李淮川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ST中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商律师事务所连带赔偿李淮川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7606.77 元。原告周向东的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420367.75 元。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 民初 1049 号],判决结果如下:ST中安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155538.88 元,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72189 元;3、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赔偿比例来看,周向东的获赔比例不到四成,而李怀川的获赔比例则不到四分之一,并不一致。鉴于两人胜诉,凡是在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中安,并在2016年12月23日收盘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索赔。需要指出的是,招商证券目前并未遭到证监会处罚,如果该判决最终生效,将成为一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一大突破。新证券法中淡化了有关虚假陈述索赔需有证监会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的要求,但在实践操作中,ST中安索赔案中对招商证券的判决还是首次实践这一立法改变。

  ST中安遭到索赔一事源于此前的信披违规行为。2019年5月30日,ST中安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中安消技术(ST中安子公司)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ST中安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根据此前的一份公告,公司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876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13亿元。

  另据企查查数据显示,ST中安自身风险有309条,关联风险为892条。

(文章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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