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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再现“双标”决议 否掉大股东王晟临时提案

来源 2020-11-11 15:14:43 国际新闻

  11月20日,持续近一年的皖通科技(002331.SZ)股东争斗将迎来决战时刻。11月10日,董事易增辉和皖通科技第三大股东王晟提交了关于增加推选董事的临时提案,蹊跷的是王晟的提案未获通过。

  皖通科技11月10日晚公告称,公司监事会11月9日收到通知,股东易增辉、南方银谷、安华企管联合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在11月2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周发展、周成栋、王夕众、刘漪为公司非独立董事。该提案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通过。

  与此同时,王晟于11月9日以股东身份向皖通科技监事会提请增加临时议案,称鉴于公司董事席位仍有一名空缺,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请选举他为皖通科技非独立董事,该提案被否。

  监事会给出的理由是:王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2.00%,拥有表决权的比例为8.49%,不符合《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的规定。

  然而,长期关注皖通科技的就会发现,在处理同类提案上,皖通科技存在双重标准。

  2018年4月23日,皖通科技发布《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易增辉先生发出的《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函》,易增辉先生提名易增辉先生、赵梦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将易增辉前述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彼时,易增辉持股比例为3.75%,同样不足10%。

  皖通科技过往公告显示,皖通科技2020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也明确确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

  此次,皖通科技《公司章程》以持股10%为提名董事的资格标准,能否站得住脚值得商榷。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据此,持股比例3%以上的股东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变相予以限制。皖通科技10%的限定标准实际上变相剥夺了持股3%以上而不足10%股份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利,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就上述问题,王晟本人也出提质疑,并向监事会发出警告函,敦促其尽快将本临时提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有业内律师表示,无论是公司法,还是遵循公司发布的惯例来看,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利向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此次监事会的否决议案,很可能与股权纷争有关。

  此外,王晟的投票权或影响内斗走向。从最新的持股情况看,截至11月10日,易增辉、南方银谷、安华企管的持股比例合计21.96%;而截至9月10日,西藏景源及明确与其存在诸多交集的福建广聚、梁山、刘含、王亚东所持股份比例合计达23.03%。

  双方相差无几的情况下,11月20日的股东大会成了筹码争夺战,胜负就看双方持有皖通科技的股权比例,而持股8.49%的王晟的表决权显得尤为重要。皖通科技对于王晟的阻止,或正是忌惮于此。

(文章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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