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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其控股股东兼实控人刘甍信披《创业板收购管理办法》

来源 2020-11-23 13:52:57 国际新闻


   23日早间,深交所向川金诺下发关注函,指其控股股东兼实控人刘甍信披违规。

  深交所介绍,刘甍作为川金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3月15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持有川金诺股份比例由44.32%降至37.6%,累计变动比例为6.72%。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56%,因川金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公开发行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股份被动稀释减少3.16%。

指其控股股东兼实控人刘甍信披《创业板收购管理办法》

  来源:深交所

  刘甍于2019年11月12日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交易川金诺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9月30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刘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刘甍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查阅《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据公开信息,川金诺成立于2005年,注册地址位于云南昆明【昆明,享“春城”之美誉,云南省省会,中国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门户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专业从事磷化工产业链,目前昆明东川生产基地以生产饲料级磷酸盐、肥料级磷酸盐、工业级湿法净化磷酸三大系列产品为主。

  近期,刘甍还大举减持公司债券。

  11月5日盘后,川金诺发布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刘甍的告知函,其于11月5日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大宗交易及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金诺转债133.6897万张,占该次发行总量的36.33%。此次减持后,刘甍持有金诺转债4.6603万张,占该次发行总量的1.27%。

  而据公告,11月5日当天,川金诺发行的3.6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诺转债”,债券代码“123069”。刘甍合计配售金诺转债共计138.35万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7.60%。(中新经纬APP)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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